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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 2020-10-29   来源: 寻召乡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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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乡镇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乡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机关各科(室)、综合执法大队。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乡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

(四)处罚决定;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

(六)监督举报方式;

(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公开公示的方式

(一)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公示;

(二)通过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的宣传栏公开;

(三)通过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或送达执法文书形式公开。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

(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公开且应当公开的事项拒不公开的;

(四)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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