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财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和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各财政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履行行政执法记录职能,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实现财政执法全程留痕、有效固定保存执法证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财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财政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财政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五条 财政行政执法科室、单位从事下列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记录:
(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对检查当事人的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抽样取证,文书送达等执法活动,要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录像、录音、照片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对作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要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录像、录音、照片等设备记录整个核查过程。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 各财政行政执法科室、单位负责本科室、单位执法档案的保存及归档,对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和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条 各财政行政执法科室、单位要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九条 局条法科将组织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定期对财政执法人员全程记录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组织对财政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十条 财政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