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财政执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平乡县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由监督评价股负责(举报电话:0319-7837302;举报邮箱:pxczjdj@126.com.联系地址:平乡县中华路中段路南平乡县财政局(监督评价股收)。
第二条 投诉举报内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三)越权或滥用职权的;
(四)行政执法方式不合法、不文明;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的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投诉举报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并载明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投诉举报接待人员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 本部门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凡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本部门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初步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如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报经部门领导批准。
第七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投诉举报事项经过调查、核实后,投诉、举报内容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本部门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统一归档。
第九条 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投诉、举报人以投诉、举报为名,故意扰乱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本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平乡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平乡县财政局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