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财政局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平乡县财政局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平乡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是指财政部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财政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情节、处罚标准予以细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第三条 适用《裁量基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裁量原则。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
(二)合理裁量原则。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公正对待相对人,使案件处理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实际损害后果等相适应。
(三)综合裁量原则。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裁量基准》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第四条 适用《裁量基准》予以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确定应选择的裁量档次,按照该档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二)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基准不同裁量档次违法情形的,应当适用较重档次所对应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三)综合考虑财政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本规范规定的从重、升档、从轻、降档处罚的情形。
第五条 升档处罚,是指对符合升档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选择《裁量基准》所对应的较重裁量档次进行处罚。
第六条 在接受行政处罚后的两年内,被处罚人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应当升档处罚。
第七条 降档处罚,是指对符合降档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选择《裁量基准》所对应的较轻裁量档次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档次为最低档的,不再降档。
第八条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降档处罚:
(一)受他人胁迫参与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三)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档次为最高档的,不再升档。
第九条 《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以及案件实际情况产生冲突不能适用的,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重新确定违法责任,并及时修订《裁量基准》。
第十条 执法单位在案件调查中,应当全面搜集证据,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建议说明理由,阐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