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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土地征收)三项制度指引说明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1号)制定。
一、土地征收公示
(一)事前公开
行政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和办公场所等途径,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收依据、征收流程、救济途径等。
(二)事中公示
在门户网站发布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地告知书。组织土地调查确认时,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三)事后公开
在门户网站发布并在被征地村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二、土地征收全过程记录
(一)征地告知
文字记录:征地告知书、听证送达回执。申请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组织听证会的,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会议纪要。
音像记录:张贴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听证会议过程。
(二)土地调查结果确认和土地补偿登记
文字记录: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音像记录:土地调查、登记过程。
(三)组卷报批
文字记录:土地征收报批申报材料。
(四)征地批复
文字记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下发的征地批复。
(五)征地公告
文字记录: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音像记录:张贴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过程。
(六)组织实施
三、土地征收法制审核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需经自然资源部门法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