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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发布日期: 2020-09-01   来源: 司法局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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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平乡县证明材料取消清

 

审批服务部门

事项
序号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证明
材料
序号

证明材料名称

出具证明单位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委统战部

1

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认定

1

出入境情况记录单

公安部门

现场登录“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查验办理或者对出入境记录单电子文件验证办理

2

侨眷亲属关系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核查申请人有效证件、凭证或者部门间核查、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1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

3

申请人户籍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核查申请人户口簿或部门间信息共享方式办理

4

考生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核查申请人有效证件、凭证或者部门间核查、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5

父母一方为华侨的身份证明

侨务管理部门

调整为部门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6

出入境情况记录单

公安部门

直接取消

司法局

2

法律援助审批

7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乡镇(街道)

调整为书面承诺办理

3

继承公证

8

注销户口证明或死亡证明

公安、卫生健康部门

由公安部门协查非正常死亡证明信息;正常死亡证明由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信息共享

司法局

4

放弃继承声明公证

9

注销户口证明或死亡证明

公安、卫生健康部门

由公安部门协查非正常死亡证明信息;正常死亡证明由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信息共享

5

死亡公证

10

注销户口证明或死亡证明

公安、卫生健康部门

由公安部门协查非正常死亡证明信息;正常死亡证明由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信息共享

6

因死亡户籍注销公证

11

注销户口证明或死亡证明

公安、卫生健康部门

由公安部门协查非正常死亡证明信息;正常死亡证明由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信息共享

7

有无犯罪记录公证

12

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8

经历公证

13

社保缴纳证明

人力社保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9

派遣函公证

14

社保缴纳证明

人力社保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10

收入状况公证

15

个税缴纳证明

税务部门

现场通过登录税务系统,申请人无需提交个税缴纳证明

11

涉及股权转让的委托书公证

16

企业公司基本情况证明

场监管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12

涉及股东资格继承公证

17

企业公司基本情况证明

场监管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13

企业的商标转让公证

18

企业公司基本情况证明

场监管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14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许可、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变更许可

19

法定代表人或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司法局

15

司法鉴定人执业许可

20

拟执业司法鉴定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教育局

16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21

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证明

教育部门

直接取消

22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乡镇(街道)、申请人所在单位

调整为书面承诺办理

23

师范生证明

教育部门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24

人事档案管理证明

人力社保部门

调整为核查居住证办理

17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25

专任教师缴纳社保凭证

人力社保部门

调整为书面承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公安局

18

港澳商务签注

26

港澳商务签注资格确认书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内部信息共享办理

27

社会保险证明

人力社保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19

港澳商务签注单位登记备案

28

税务登记凭证

税务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29

上(本)年度纳税证明

税务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20

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换证申领

30

境外人员住宿凭证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公安局

21

国产机动车注册登记

31

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属于救护车的需提供)

卫生健康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32

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

税务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22

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

33

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属于救护车的需提供)

卫生健康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34

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

税务部门

车船税纳税证明调整为核查缴税凭证办理;车船税免税证明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23

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35

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属于救护车的需提供)

卫生健康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24

核发校车标牌

36

经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县级或者设区的级人民政府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25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核发

37

主要负责人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不良记录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内部信息共享办理

县人社局

26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38

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人力社保部门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27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39

户籍证明省内)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28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核准支付

40

申领人与死亡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书面承诺办理

41

死亡证明

公安、卫生健康部门

由公安部门协查非正常死亡证明信息;正常死亡证明由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信息共享

29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准支付

42

死亡证明

公安、卫生健康部门

由公安部门协查非正常死亡证明信息;正常死亡证明由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信息共享

43

火化证明

民政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30

遗属待遇申领

44

在校就读证明县内)

教育部门

调整为书面承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45

其他直系亲属在单位未享受供养待遇的证明县内)

所在单位

调整为申请人填报相关信息+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46

无经济收入证明县内)

乡镇(街道)

调整为书面承诺+内部核实办理

31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47

信息变更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核查身份证办理

县人社局

32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48

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证明

乡镇(街道)

直接取消

49

未享受养老待遇证明

人力社保部门

调整为申请人填报相关信息+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50

亲属关系证明

乡镇(街道)

调整为书面承诺或提供户口簿+部核查办理

33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51

死亡或火化证明

民政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4

不动产登记(变更登记)

52

性质变更、共有权人变更、分割合并变更的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35

不动产登记(注销登记)

53

不动产权利灭失的依据证明

拆迁部门

调整为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36

不动产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

54

已达预告登记条件但未预告登记的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调整为申请人承诺+网络核查办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7

不动产登记(异议登记)

55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说明

申请人

直接取消

56

申请人与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

申请人

调整为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57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

申请人

调整为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38

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5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村委会、乡镇(街道)

调整为调取查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办理

59

户成员内部协议村委会见证证明

村委会

直接取消

60

同意调剂宅基地申请的证明

村委会、乡镇(街道)

调整为申请表内盖章办理,不需单独提供证明材料

39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61

使用土地的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40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

62

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41

地图审批(省管控事项)

63

地图资料来源说明和所有权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

测绘与地理信息部门

调整为书面承诺办理

64

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

测绘与地理信息部门

调整为书面承诺办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2

办理顺位抵押需银行出已知晓的“情况说明

65

银行出具情况说明(顺位抵押)

银行

调整为书面承诺办理

债券数额超担保价值时需出具“情况说明”

66

银行出具情况说明(其他担保)

银行

调整为书面承诺办理

43

用于申请人首次办理分户不动产证,合同中坐落与现申请的房产登记坐落不一致时需开具

67

坐落证明

开发公司开具

调整为书面承诺办理

44

测绘资质申请

68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

直接取消

生态环境局

4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69

经营期间守法证明

生态环境部门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70

土地使用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调整为核查不动产权证书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46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71

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调整为核查不动产权证书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47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

72

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调整为核查不动产权证书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住建局

48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73

社保缴纳清单或劳动合同

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人

直接取消

49

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74

门牌证

民政部门

直接取消

50

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登记

75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申请单位

调整为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51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确认

76

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报告(申请人就业和收入情况的证明)

村(社区)

调整为书面承诺办理

77

婚姻状况证明

民政部门

调整为告知承诺方式+核查申请人的有效证件或凭证+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78

不动产查档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52

公有住房出售审查

79

申请人夫妻双方名下无房改房证明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

调整为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53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80

婚姻情况证明(适用于限购地区时提供)

民政部门

直接取消

54

房地产交易与成交价格申报审核

81

房屋涉外转让登记备案单

国安部门

调整为申请人填报相关信息+部门间核查办理

55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82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权属权益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调整为核查不动产权书+部门信息共享办理

56

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83

使用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派出所、办事处或居委会

调整为书面承诺办理

住建局

57

开具认购通知书

84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查询证明

房产交易中心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58

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调换

85

诚信证明

后期管理单位

调整为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59

租金减免申请

86

收入状况证明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

直接取消

60

经纪机构备案资料审核

87

房屋租赁备案证

房产管理处

调整为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交通运输局

6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88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乡镇(街道)

调整为核查不动产权证书或书面承诺办理

89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乡镇(街道)

调整为核查不动产权证书或书面承诺办理

62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90

经营场所(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及停车场使用权证明

乡镇(街道)

调整为核查不动产权证书或书面承诺办理

6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91

从业资格培训证明

交通运输部门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92

连续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交通运输局

64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93

连续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65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94

考试合格证明

交通运输部门

调整为申请人填报相关信息+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95

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96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 分记录的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66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97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乡镇(街道)

调整为核查不动产权证书或书面承诺办理

98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乡镇(街道)

调整为核查不动产权证书或书面承诺办理

99

车辆购置证明或购置税缴税凭证

税务部门

调整为核验机动车行驶证办理

100

连续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67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许可

101

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证明

乡镇(街道)

调整为核查不动产权证书或书面承诺办理

102

相应车型的二级及以上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证明

交通运输部门

调整为申请人填报相关信息+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交通运输局

68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核发

103

车辆保险证明

保险公司

调整为核查投保凭证办理

104

机动车登记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核查机动车登记证办理

105

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

卫星定位运营商

调整为申请人填写相关信息+个人承诺办理

69

营运车辆年审(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审)

106

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证明

卫星定位运营商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107

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保险公司

调整为核查投保凭证办理

70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备案

108

学习记录证明

交通运输部门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71

批准授予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109

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展示活动等相关证明

培训机构或活动举办方

直接取消

110

志愿服务时间的相关证明

服务对象

直接取消

72

艺术考级承办单位备案

111

承办单位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调整为书面承诺+事后监管办理

73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112

安全技防达标证明

专业机构

调整为书面承诺+部门间核查办理

74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许可

113

安全技防达标证明

专业机构

调整为书面承诺+部门间核查办理

75

艺术考级考前备案

114

承办单位备案证明

申请人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地方金融管理局

76

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转让审核

115

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77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审核(增资)

116

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78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审核

117

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79

小额贷款公司其他重大变更事项审核

118

受让股东无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80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119

验资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开户银行

调整为核查银行缴存凭证办理

120

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个人承诺办理

121

营业场所的使用权有效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调整为核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医疗保障局

81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122

单位工作派驻证明

用人单位

调整为申请人填报相关信息+部门调查核查办理

税务局

82

退(抵)税(费)办理区、县税务机关办理)

123

车辆提前报废、被盗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书面承诺+部门间核查办理

124

二年内恢复所占用、损毁耕地原状的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调整为书面承诺+部门间核查办理

烟草专卖局

83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审批

125

因拆迁导致经营地址变更证明

拆迁部门

调整为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消防救援支队

84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2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

消防部门住建部门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卫生健康局

85

复印发票底联盖章

127

发票丢失证明

报销单位/患者单位
/患者居委会、村委

调整为书面承诺办理

民宗局

86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128

佛教教职人员单身证明

公安部门派出所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129

教职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部门派出所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87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民族成份变更

130

离婚证明

公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

调整为核查申请人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等有效证件、凭证办理

88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民族成份变更

131

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

公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

调整为核查申请人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办理

89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民族成份变更

132

收养证明

公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

调整为核查申请人收养证等有效证件、凭证办理

90

公民申请民族成份变更

133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公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调整为核查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法院判决书、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有效凭证办理

91

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

134

场所使用权证明

住建部门

调整为核查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合同书等有效凭证办理

135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民族宗教部门

调整为核查居民身份证、教职人员证等等有效证件办理

场监管局

92

注销登记清税证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

136

注销登记清税证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

税务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行政审批局

93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137

资金审核意见

财政部门

调整为发改部门征询财政部门意见办理建议保留财政部门资金审核

94

民办学校审批

138

学校开办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调整为书面承诺办理

139

房屋产权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调整为核查不动产权证书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140

土地产权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调整为核查不动产权证书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95

社会团体成立许可

141

房屋产权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调整为核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142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

调整为书面承诺并核查银行缴存凭证办理

96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143

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调整为书面承诺并核查银行缴存凭证办理

97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住所变更登记)

144

房屋产权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协议双方

调整为核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98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45

房屋产权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调整为核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146

验资报告或验资函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

调整为书面承诺并核查银行缴存凭证办理

99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

147

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调整为书面承诺并核查银行缴存凭证办理

行政审批局

100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住所变更)

148

房屋产权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调整为核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101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许可

149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变更证明

场监管、不动产登记部门

调整为书面承诺+申请人填报相关信息办理

102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150

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调整为书面承诺+核查营业执照信息办理

151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调整为书面承诺+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103

一般林木采伐许可

152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林业主管部门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153

林木权属证明

个人办理的提供林木产权的乡村两级证明;集体所有的,由林木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权属证明;国有单位或非林业系统所有的,由林木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权属证明

调整为核查林权证或者申请人填报相关信息、部门间核查、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10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154

企业专业管理人员社保缴纳清单

人力社保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行政审批局

155

母公司与子(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占比关系证明

场监管部门

调整为申请人填报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或者通过部门间核查办理

10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包括非经营性危险货运)

156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乡镇(街道)

调整为核查不动产权证书或书面承诺办理

157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证明

应急管理部门

调整为核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证书办理

106

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

158

连续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107

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159

连续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公安部门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108

取水许可(变更)

160

许可变更证明(涉及取水权人或企业法人发生变更时提供)

场监管部门

调整为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109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新立)

161

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调整为核查不动产权证书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110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延续)

162

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调整为核查不动产权证书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111

内资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163

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为申请者自有房产的提供)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调整为核查不动产权证书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164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申请人

调整为申请人填报相关信息+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112

医师执业许可变更

165

省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培训(进修)考核合格结论

卫生健康部门

调整为申请人填报相关信息+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113

护士执业注册

166

注册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连续培训 3  个月并考核合格的结论

医疗机构

调整为申请人填报相关信息+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11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67

经营或储存场所产权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调整为核查不动产权证书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168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应急管理部门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169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证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

应急管理部门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11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

170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变更注册地址的提交)

民政部门

调整为核验营业执照住所地址办理

11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171

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证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

应急管理部门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行政审批局

172

经营或储存场所产权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调整为核查不动产权证书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117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批发)核发

173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

应急管理部门

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174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换证时提供)

应急管理部门

调整为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118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175

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调整为部门调查核实办理

119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76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设计单位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120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177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

调整为书面承诺办理

178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税务部门

调整为服务对象提供缴费票据

行政审批局

121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79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设计单位

调整为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12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80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

邢台清理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调整为部门间核查办理

 

 

 

 

 

 

 

 

 

 


附件2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布的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证明名称

办事途径

1

亲属关系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
证明,证明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
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2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明材料遗失的
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4

居民养犬证明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5

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
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6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7

人员失踪证明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8

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
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9

出生证明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10

健在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11

死亡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
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12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13

残疾状况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14

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
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15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16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
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
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18

遗产继承权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
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
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

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

证件遗失证明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
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
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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