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7年) |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权力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处室)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71001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土保持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 法定 | 无 | 否 | ||
171002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支队、水土保持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 法定 | 无 | 否 | ||
171003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乡县水务局 | 邢台市水政监察支队、水土保持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 法定 | 无 | 否 | ||
171004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砂石、土、矿石、尾矿废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支队、水土保持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 法定 | 无 | 否 | ||
171005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修订)第六十七条 | 违法单位及个人 | 法定 | 无 | 否 | ||
17100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修订)第六十九条 | 违法单位及个人 | 法定 | 无 | 否 | ||
171007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修订)第七十条 | 违法单位及个人 | 法定 | 无 | 否 | ||
171008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 违法单位及个人 | 法定 | 无 | 否 | ||
171009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公布)(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公布)第四十九条 | 违法单位及个人 | 法定 | 无 | 否 | ||
171010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公布)第五十条 | 违法单位及个人 | 法定 | 无 | 否 | ||
171011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公布)第五十一条 | 违法单位及个人 | 法定 | 无 | 否 | ||
171012 | 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公布)第五十二条 | 违法单位及个人 | 法定 | 无 | 否 | ||
171013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公布)第五十三条 | 违法单位及个人 | 法定 | 无 | 否 | ||
171014 | 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2002年3月24日公布)第十三条 | 违法单位及个人 | 法定 | 无 | 否 | ||
171015 |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设计评审和竣工验收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政府令〔1998〕第12号、1998年9月发布)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修订)第七十一条 | 违法单位及个人 | 法定 | 无 | 否 | ||
171016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取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4月9日公布)第五十条 | 违法单位及个人 | 法定 | 无 | 否 | ||
172001 | 防汛抗旱应急处置 | 行政强制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公布)第四十六条 、 第四十七条 | 相关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限 | 无 | 否 | ||
172002 | 强制拆除或封闭违法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行政强制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公布)第四十九条 | 违法单位及个人 | 法定 | 无 | 否 | ||
173003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1994年6月13日发布)第四条 、 第五条 | 企业 | 法定 | 无 | 否 | ||
173004 | 采砂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号、2008年2月14日公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各涉砂县水务局 | 无 | 无 | 否 | ||
178001 | 监督检查水事行为 | 行政监督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修订)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 | 单位及个人 | 法定 | 无 | 否 | ||
179001 | 取水许可 | 行政检查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2年修订)第七和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 | 单位及个人 | 无 | 无 | 否 | ||
179002 | 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 行政检查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2年修订)第三十四条 | 单位及个人 | 无 | 无 | 否 | ||
179003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行政检查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第八、九和十条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第三条 | 单位及个人 | 无 | 无 | 否 | ||
179004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行政检查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 单位及个人 | 无 | 无 | 否 | ||
179005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 行政检查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2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 单位及个人 | 无 | 无 | 否 | ||
179006 | 堤顶、戗台兼作公路的审批 | 行政检查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公布)第十五条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六条 | 单位及个人 | 无 | 无 | 否 | ||
179007 | 河道采砂审批 | 行政检查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 单位及个人 | 无 | 无 | 否 | ||
179008 | 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或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 行政检查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第三十四条 | 单位及个人 | 无 | 无 | 否 | ||
179009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 行政检查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 单位及个人 | 无 | 无 | 否 | ||
179010 |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批准 | 行政检查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8年12月26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 单位及个人 | 无 | 无 | 否 | ||
179011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 行政检查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1991年3月22日公布)第二十三条 | 单位及个人 | 无 | 无 | 否 | ||
179012 | 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行政检查 | 平乡县水务局 | 平乡县水政监察大队、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 单位及个人 | 无 | 无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