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河古庙镇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单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 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综合执法队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拟作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
(四)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拟对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以河古庙镇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乡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法制机构(含法制员,下同)审核。
第八条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内容是否适当。
第十条 根据不同情况,镇法制机构应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补充或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 范法律文书制作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 违反法定程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提出相应审核意见。
第九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在案件调查或者审查结束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由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经法制审核后,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由乡机关纪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乡县河古庙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