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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事项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日期: 2021-11-12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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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务股室、单位(以下简称“办案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需要征求其他业务股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办案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意见即为审核意见。  

1.办案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2.送审时,办案机构应当按《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办案机构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形式为书面审核。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通过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办案机构未提交集体讨论的,经法制机构提议,由办案机构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进行移送。

第九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会同具体办案机构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业务指导机关咨询。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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