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88号主席令,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 第九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 有3项以下疏漏问题的,处3万元罚款;超3项以上的,每增加1项疏漏问题的,加处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万元罚款;对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 2、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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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 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其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终身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其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终身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其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终身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 | |||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1、发生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3人以下或5人以下轻伤的,且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的,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1至2人死亡的,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5人以上20以下轻伤的,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3至6死亡的,或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的,或20人以上50以下轻伤的,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6至9死亡的,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50人以上100以下轻伤的,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或50人以重伤的,或100以上轻伤的,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处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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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1、主要负责人安全法定职责七项中,有2项以下(含2项)未履行的,处2万元罚款,超过2项每增加1项加处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2、主要负责人不履安全法定职责,逾期仍未改正的,有1项处5万元,每增加1项加处2万元,最高超过10万元。 | 停产停业整顿 | |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1、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1项的,处1万元,每增加1项加处0.5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2、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度收入20%的罚款,暂停或者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资格证;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度收入30%的罚款,暂停或者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资格证;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度收入40%的罚款,暂停或者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资格证;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度收入50%的罚款,暂停或者吊销安全生产有关资格证.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 |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1、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00人的,处1万元罚款,增加100人(不够100人的按100人计),对企业加处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对企业处10万元罚款,每增加100人(不够100人的按100人计),对企业加处1.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企业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30人以上的,处2万元以罚款,每增加30人(不够30人的按30人计)对企业加处1.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对企业处10万元罚款,每增30人,对企业加处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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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发现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1 人未经考核合格的,处1万元处罚,每增加1人加处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发现1 人处10万元罚款,每增加1 人加处2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从业人员30人以下企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1、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冶金企业从业人员1人未经培训上岗或经培训不合格上岗的,处5000元,每增加1人,加处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发现1 人处10万元罚款,每增加1 人加处1.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从业人员30人以下企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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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轻工、纺织等一般行业企业从业人员1人未经培训上岗或经培训不合格上岗的,处2000元,每增加1人,加处5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发现1 人处10万元罚款,每增加1 人加处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企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情况,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未如实记录1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发现1人,处10万元罚款,每增加1人,加处1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1、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出3万元以下罚款 2、地上开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煤矿、地下非煤矿山,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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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1、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地上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煤矿、地下非煤矿山,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发现1 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的,处5000元罚款,增加1人加处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逾期未改正的,发现1名特种作业人员仍无证作业的,处10万元罚款,增加1 人加处1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 |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1、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2、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个亿以下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的,并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投资额在1个亿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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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1、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经审查同意的,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2、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个亿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经审查同意的,并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投资额1亿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审查同意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 |
的,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5、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的,并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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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1、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未按设计施工的,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2、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个亿以下的建设项目未按设计施工的,并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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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额在1个亿以上的建设项目未按设计施工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1、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2、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个亿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并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投资额在1个亿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 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1、发现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1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50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2、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3处以下(含1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3、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3处以上6处以下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6处以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1、发现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罚款,每增加1台(套),加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2、发现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每增加1台(套)加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1、未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未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既未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定期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1处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2、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2处的,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3、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3处以上的,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1、未为1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1000元罚款,每增加1人,加处2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2、未为1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且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每增加1人加处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1、发现1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处5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1台(套)危险物品的容器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处5万元罚款,超过1台(套)的,每增加1加台(套),加处100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1、发现使用1台(套) 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处1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2、逾期未改正的,使用1台(套)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处5万元罚款,超过1 |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台(套)禁用设备或工艺的,每增加1台(套)、或1种工艺的,加处2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未改正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未改正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 停产停业整顿 |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停产停业整顿 | ||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 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或未进行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四种情形中一种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四种情形中两种的,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4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同时存在未登记建档,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种情形以的,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1、危险作业现场有3人以下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作业现场有3人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作业现场有4人以上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规定报告的。
| 1、矿山、危险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处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2、地上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含烟花爆竹)、构成重大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地下开采矿山企业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 | 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可能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引发事故且达不到事故处罚标准的,处5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停产停业整顿 |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4、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8万元罚款; 5、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1、属于矿山、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施工等高危行业的或危险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属于轻工、纺织等一般行业的或非高危作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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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元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 | 有1处(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管理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每增加1处(项)加处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 |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6.2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2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5、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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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仅做了其中1项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即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又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 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 工宿舍出口的。 |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标志不明显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规格不符合规定、不完全畅通的,处1万元以上2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锁闭、封堵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 | 1、情节一般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罚款; 2、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5万元罚款; 3、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罚款。 | ||
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 1、从业人员30人以下的企业,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企业 ,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企业,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 | (一)不立即组织抢救的; | 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二)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 | ||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 | 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 |||
(四)生产安全事故迟报的。 |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 1、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给予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死亡2人,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6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给予罚款; |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实施日期 | 处罚条款内容 | 违法行为 | 处罚量化标准 | 并罚内容 |
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 1、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1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17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3倍给予罚款; 2、造成4人死亡,或者16人以上2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7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15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5人死亡,或者25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30万元以上14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3倍给予罚款; 4、造成6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上3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45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3倍给予罚款; 5、造成7人死亡,或者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60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3倍给予罚款; 6、造成8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000万元以上4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75万元以上19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3倍给予罚款; 7、造成9人死亡,或者4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9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3倍给予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