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办事处)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中华路街道办事处所属辖区内执法部门及执法组织。中华路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办公室负责监督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 是指中华路街道办事处所属各执法部门及执法组织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本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流程决定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
第四条 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 法定标准、 执法流程、 执法决定应予以公开:
(一) 行政许可;
(二)行政征收;
(三) 行政强制;
(四)行政检查;
(五)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措施;
(七)其他应予以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及行政许可的, 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五条 公示的载体, 所属执法部门及执法组织均以办公场所悬挂图板为主,辅以告知单等形式。提倡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在网站、电子终端上进行公示。
第六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行政许可决定等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所属执法单位及执法组织应按要求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中华路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