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办实际,制定了一套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规定,规定如下:
1.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必须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2.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3.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 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4.要通过统一的公示平台,按照规范的标准、格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5.公示内容如因法律法规、机构职能调整等因素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6.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公示信息平台撤下原决定信息;
7.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