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召乡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适用情形 | 适用条件 | 指导部门 |
1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第三款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县城管局 |
2 | 对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县城管局 |
3 | 对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违反前款第㈠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县城管局 |
4 | 对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㈡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县城管局 |
5 | 对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违反前款第㈢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县城管局 |
6 | 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行为的处罚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违反前款第㈣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县城管局 |
7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首违免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县城管局 |
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首违免罚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县文旅局 |
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首违免罚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县文旅局 |
1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首违免罚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县文旅局 |
1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首违免罚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县文旅局 |
12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拆除,消除违法状态;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耕地已复耕,无社会影响。 |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乡县分局 |
13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19年8月修正)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拆除,消除违法状态;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占用土地恢复原状,无社会影响。 |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乡县分局 |
14 | 对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3.【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通过,2022年3月修订)第六十八条:“【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拆除,消除违法状态;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占用土地恢复原状,无社会影响。 |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乡县分局 |
15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3年9月通过,2014年9月修正)第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未破坏永久本本农田保护标志; 2.及时改正,及时恢复原状;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无社会影响。 |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乡县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