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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统计局本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

发布日期: 2023-10-17   来源: 统计局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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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
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
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
文件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行政处罚平乡县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
定时
不收费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行政处罚平乡县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
定时
不收费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行政处罚平乡县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
定时
不收费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行政处罚平乡县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
定时
不收费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行政处罚平乡县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
定时
不收费
6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行政处罚平乡县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四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3个月同法
定时
不收费
7违反全国经济普查规定行政处罚平乡县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第四十条

经济普查对象3个月同法
定时
不收费
8违反全国农业普查规定行政处罚平乡县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国务院第473号令)第三十九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4号)修订)第四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3个月同法
定时
不收费
9对调查对
象贯彻执
行统计法
律法规规
章及统计
制度情况
检查
行政检查平乡县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股和农业、工业、能源、投资、贸易、普查中心等专业科室《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1983
年12月8日主席令第
九号,2009年6月27
日予以修订)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统计条
例》(2004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国家机
关、企
业事业
单位或
者其他
组织等
统计调
查对象
20个工
作日内
公示
同法
定时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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