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日我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关于平乡县石锅宴饭店使用的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NO: ZD2024SP50321,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5年4月2日我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仍不合格,编号NO: HQ2025SP00879,我局2025年4月2日决定立案调查。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属于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鉴于当事人事后主动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具有从轻情节,应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适用情形:较轻,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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