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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平乡县石锅宴饭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发布日期: 2025-06-27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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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日我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关于平乡县石锅宴饭店使用的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NO: ZD2024SP50321,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5年4月2日我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仍不合格,编号NO: HQ2025SP00879,我局2025年4月2日决定立案调查。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属于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鉴于当事人事后主动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具有从轻情节,应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适用情形:较轻,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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