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住建 罚决字[2019]第003号
巨鹿县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乡县分公司:
(地址:中华路东段南侧)
根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 ,本机关于2019 年 10月8日对你公司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违规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 开发建设的“润泽华府”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发现共收取预订款50000元,涉案商品房5套。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具体有 你公司开出的收据票据和询问笔录为凭证。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
3、对违规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伍万元的行为处以罚款贰万玖仟玖佰玖拾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乡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平乡支行,账号10082619174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乡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平乡县 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130010
平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