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 当事人共生产 100 公斤糖蒜, 分别是 2022 年 09 月 15 日同批化产品水晶白玉蒜(酱腌菜)50 公斤,每公斤售价5元,已全 部销往西安市鄠邑区王瑶超市和 2022 年 09 月 28 日同批产 品酱腌菜(糖蒜)50 公斤,每 公斤售价5元,已全部销往西安 市高陵区佳昊果蔬配送行,截至案发,违法所得 500 元。
该厂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过水晶白玉蒜(酱腌菜)。
3.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
4.检验报告1份;证明白水晶白玉蒜(酱腌菜)不合格。
5.未召回说明1份;证明水晶白玉蒜(酱腌菜)已零售完毕无法召回。
6.整改排查报告1份;证明配料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不合格。
7.销货清单1份;证明涉案物品的数量。
案件性质:由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的规定,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既无《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
轻、减轻行政处罚情节,也无从重行政处罚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法律法规禁
止生产加工的产品,适用情形 :一般,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
加剂、原辅材料,并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具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罚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般处罚情形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 9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