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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民天酱菜厂涉嫌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案的核查处置情况

发布日期: 2023-03-08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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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 当事人共生产 100 公斤糖蒜, 分别是 2022 年 09 月 15 日同批化产品水晶白玉蒜(酱腌菜)50 公斤,每公斤售价5元,已全 部销往西安市鄠邑区王瑶超市和 2022 年 09 月 28 日同批产 品酱腌菜(糖蒜)50 公斤,每 公斤售价5元,已全部销往西安 市高陵区佳昊果蔬配送行,截至案发,违法所得 500 元。

     该厂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过水晶白玉蒜(酱腌菜)。

3.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

4.检验报告1份;证明白水晶白玉蒜(酱腌菜)不合格。

5.未召回说明1份;证明水晶白玉蒜(酱腌菜)已零售完毕无法召回。

6.整改排查报告1份;证明配料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不合格。

7.销货清单1份;证明涉案物品的数量。

案件性质:由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的规定,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既无《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

轻、减轻行政处罚情节,也无从重行政处罚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法律法规禁

止生产加工的产品,适用情形 :一般,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

加剂、原辅材料,并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具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罚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般处罚情形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 9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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