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1日,我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关于平乡县四季鲜酱菜厂生产的白玉蒜(盐水渍菜)在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C20239290,我局2023年12月21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3年09月08日共生产100kg白玉蒜(盐水渍菜),已全部销往咸阳市秦都区豆锦香制品店,每kg售价6元,截至案发,违法所得6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行为,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