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4日,我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关于平乡县万农食品厂生产的酱香芥丝在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CCICCJ24010192,我局2024年3月20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2023年10月16日同批产品酱香芥丝150袋,每袋0.5kg,每kg售价5元,已全部销往安阳县崔门桥孬的副食品门市部经销处。截至案发,违法所得375元。
2024年4月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邢罚〔 2024 〕13053224000089号),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行为,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的规定,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既无《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节,也无从重行政处罚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适用情形 :一般,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罚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现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一般情形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375元。2. 罚款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