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建)罚字(2016)第(001)号
当事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宗分公司
地址:广宗县
经查明: 你单位搅拌的商品混凝土坍落度过大,不符合规范要求 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邢台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第二十七条 等规定,依据 《邢台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 平乡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建设银行 账号:13001658208050501327 地址: 平乡县城中华路西段路北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邢台市建设局 或 平乡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 月内直接向 平乡县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132018
平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3月13日
注:此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