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建 )罚字(2016)第(004)号
当事人:邢台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邢台市
经查明:当事人施工的平乡县河古庙镇马延社区6#楼工程 ,二次砌体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的 规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平乡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 建设银行
帐 号:13001658208050501327 地 址:平乡县城中华路西段路北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邢台市建设局 或 平乡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 月内直接向 平乡县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132018
平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 7月 1日
注:此件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送达被处罚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