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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罚决字[2015]第03号

发布日期: 2015-06-15   来源: 住建局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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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房 罚决字[2015]第03号
当事人:石家庄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开发建设的“丰泽苑”项目,未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有关资料,以调查笔录为证,已涉嫌违反规定不移交物业管理有关资料。此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平乡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平乡县建设银行
账 号:13001658208050501327
地 址:平乡县丰州镇中华路西段北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或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平乡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屡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130025

平乡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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