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房 罚决字[2015]第01号
当事人:石家庄大都金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公司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在建设大都锦城小区商品房时违规使用预售款110000元用于建设四星级宾馆,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现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平乡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开户行:平乡县建设银行
账 号:13001658208050501327
地 址:平乡县丰州镇中华路西段北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政府或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平乡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屡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4130025
平乡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