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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平乡县泉弘酱菜厂生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4-11-14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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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检基本情况

平乡县泉弘酱菜厂生产的酸白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复检结论为复检不合格。该批次酸白菜是2024年6月13日生产的。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酸白菜是2024年6月13日生产的,共生产了245公斤,每公斤售价1.2元,已全部销往西安市临潼区韩刚涮肉店,截至案发,违法所得294元。

当事人生产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的行为,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因同一产品在一年内有3个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并受过行政处罚,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罚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现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较重情形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294元;

2. 罚款12000元。

我局向平乡县泉弘酱菜厂下达了冀市监邢处〔2024〕1305322400050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结果

整改措施:对全厂各个环节人员进行培训。

复查结果: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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