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平乡县泉弘酱菜厂生产的酸白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复检结论为复检不合格。该批次酸白菜是2024年6月13日生产的。
二、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酸白菜是2024年6月13日生产的,共生产了245公斤,每公斤售价1.2元,已全部销往西安市临潼区韩刚涮肉店,截至案发,违法所得294元。
当事人生产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的行为,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因同一产品在一年内有3个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并受过行政处罚,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罚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现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较重情形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294元;
2. 罚款12000元。
我局向平乡县泉弘酱菜厂下达了冀市监邢处〔2024〕1305322400050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结果
整改措施:对全厂各个环节人员进行培训。
复查结果: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