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7日和2024年10月29日,我局分别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关于平乡县菜篮子酱菜厂生产的红油酸豆角和紫萝金色(酱腌菜)在监督抽检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JB-2024-J-01-1890和No:SP2024278013。我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2024年9月1日同批产品红油酸豆角50kg,每kg售价4元,已全部销往平乡县怀茂食品店,生产日期2024年9月5日同批产品紫萝金丝(酱腌菜)100kg,每kg售价4元,已全部销往西安富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案发,违法所得600元。
2024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罚告〔2024〕13053224000428号),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行为,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的规定,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既无《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节,也无从重行政处罚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产品,适用情形 :一般,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罚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现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一般情形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 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