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市关于延长2019-2020年采暖期的通知要求,我单位参照近期气象条件及疫情防控情况,经认真研判,并报请县政府同意,决定本采暖期延长至2020年4月1日。
我单位将切实履行对供热公司的监管责任,严格管理,确保供热设施、管网无故障,延长供暖期间供热公司不得另外向群众收取采暖费用,并保证室温达标和服务质量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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