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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政务服务限时办结制度

发布日期: 2023-03-13   来源: 行政审批局   体裁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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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营造优质高效的执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和《河北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审批)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时,相关股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审批局所有审批股室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各股室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股室所承诺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规定办理时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各股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各股室能够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

第五条 各股室办理事项应当编制明白卡和《平乡县行政审批局服务指南》,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电话,并在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符合法定形式、内容齐全的文件、材料、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各股室应当及时一次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之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作出受理决定之日。文件、材料补正不符合要求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重新补正文件、材料之日起计算。各股室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两个以上股室共同办理的事项,由牵头股室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股室的办理时限。

第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办结后,各股室应当在lO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行政管理相对人,并送达有关文书、证件。

第九条 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在规定或承诺的办结时限内,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各股室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报送主管局长或主要领导批准的,主管局长或主要领导批准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事项办理中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根据审查意见实施整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整改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作出延期办理决定的;

()承诺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应受理而不在规定期限内受理的; 

()不在规定期限内一次告知所需补正文件、材料的;

()不按时答复办理结果、送达有关文书、证件的;

()其他违反限时办结制的行为。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规定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第十二条 各股室负责人对本股室实施限时办结制负总责。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限时办结制落实情况,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及时受理、办理举报投诉。对违反限时办结制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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