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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1001021:2024-07-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各类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平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平乡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本机关还将采取广播电视、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平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地址:平乡县建设大街平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17:30(冬季作息时间)、2:30-17:30(夏季作息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传真)电话:0319-7860962

邮政编码:054500

电子邮箱:pxjsj@163.com

(二)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建议使用EMS邮政快递方式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的,应与本机关电话联系确认。

申请方式: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2.通过电子邮箱申请。电子邮箱:pxjsj@163.com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平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4.传真申请。请注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字样,传真号码:0319-7860962。 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平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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