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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县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操作规范

发布日期: 2024-04-18   来源: 财政局   体裁分类: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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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县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操作规范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一、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45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4.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5.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37号)

6.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民〔2017〕26号)

7.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8号)

二、主管部门

平乡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四、补助标准

各县按照市级划定等级确定低保对象具体补助标准。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其他人员(参照《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8号)有关规定),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2.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凭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的,应同时在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审核确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5.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6.发放。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7.实行审批权限下放乡镇的地方,执行本地发放流程。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3.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

6.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民规〔2021〕7号)

二、主管部门

平乡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按当地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给予救助供养。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补助标准

按照市级划定等级确定低保对象具体补助标准。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4.发放。各地要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名册和拟发供养资金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按月拨付资金,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拨付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5.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三、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民〔2013〕67号)

4.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19〕97号)

6.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2〕49号)

二、主管部门

平乡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本省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四、补助标准

市定标准: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750元;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300元。

五、办理流程

(一)孤儿认定程序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认定程序。按照接收弃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报所属民政部门确认。

2.散居孤儿认定程序。

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

(1)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查验,并取消所需证明材料。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三)认证及终止程序

1.认证。对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情况发生变化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上报所属民政部门。

对于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月和7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认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每季度开展一次认证工作。并将认证情况出具认证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并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调整。

2.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户籍迁出本省的;

(5)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

(6)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四)资金发放

通过审批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县级民政部门要为散居孤儿办理银行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并负责将存折或银行卡发放到户或其监护人,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定期足额将生活补贴拨付到孤儿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上。对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福利机构账户。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民〔2021〕87号)

4.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2〕87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冀民〔2022〕88号)

二、主管部门

平乡县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河北省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河北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四、补助标准

市定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96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9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审核。村(居)委会应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完成情况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

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2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市、区)残联并告知原因。

4.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汇总乡镇(街道)审核审定的补贴资金合格材料,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各地应于每月25日前,发放当月补贴资金,不能按月发放的地区,要在当年12月底前向省级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备注:通过“跨省通办”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办理流程按照《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冀民〔2021〕36号)规定执行。

 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二、主管部门

平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补助对象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本人或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2016年1月1日(不含)之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家庭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年满50周岁的提前纳入。

四、补助标准

每人80元/月,年人均96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按半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分别于6月15日、10月15日前发放完毕。

 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

二、主管部门

平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补助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2016年1月1日(不含)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四、补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760元/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人1040元/月、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一级520元/月、二级390元/月、三级260元/月。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独生子女伤残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及以上。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审核。本人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确认;市级、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抽查、复核。  

3.审批。审核通过视同审批完成。

4.发放。按半年度发放,由金融代理机构分别于6月15日、10月15日前发放完毕。

 七、残疾军人定期抚恤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主管部门

平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1—10级残疾军人。

四、补助标准

根据残疾性质、等级不同125610元/年—12470元/年。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2.初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3.复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4.公示。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5.认定。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6.建档发放。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主管部门

平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四、补助标准

烈士遗属4021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401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31460元/年。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九、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主管部门

平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四、补助标准

抗日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25980元/年,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25440元/年,解放后在乡复员军人25440元/年。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入伍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2.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民〔2012〕91号)

二、主管部门

平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四、补助标准

11370元/年。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当事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盖有军队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2.初审认定。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字收到申请人申请2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安排体检并将有关材料报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3.体检。申请人根据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排,到指定医院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4.复审认定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并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在20日内做出是否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并通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意见。

5.建档发放。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一、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2.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民〔2012〕14号)

二、主管部门

平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四、补助标准

9960元/年。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后被平反人员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建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二、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民〔2011〕76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冀民〔2011〕77号)

二、主管部门

平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补助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四、补助标准

2024年,每服1年义务兵役补助688元/年。以后依据政策适时调整。

五、办理流程

1.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等级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会审认定。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4.建档发放。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对申报登记人员逐人建立数据资料档案,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并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原则,将生活补助每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十三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

二、主管部门

平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大龄(女性40—60周岁,男性50—60周岁)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失地失业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等。

四、补助标准

补贴标准参照各县(市、区)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申报单位登录河北人社网报系统。

联通http://110.249.254.140:25688/sythwssb/

电信http://222.222.31.183:25688/sythwssb/

填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信息。亦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人社公共服务中心业务窗口进行补贴申请。

    2.审核。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单位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对象在当地人社网站上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对象并告知原因。

   3.发放。经过公示无异议,将审核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社保卡账户。

 十四求职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

二、主管部门

平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四、补助标准

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申报单位(学校)登录河北人社网报系统,

联通http://110.249.254.140:25688/sythwssb/

电信http://222.222.31.183:25688/sythwssb/

填写求职补贴申请相关人员信息,而后携带申请求职补贴人员名册,毕业生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父母烈士)证明材料,学籍证明等材料到当地人社公共服务中心业务窗口进行补贴申请。

    2.审核。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单位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通过审核的对象在当地人社网站上进行公示3天。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对象并告知原因。

 3.发放。经过公示无异议,将审核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或高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五创业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

二、主管部门

平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四、补助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线上:登陆河北人社APP,填写相关申报信息。

线下:符合条件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后、12个月内向携带学生证复印件或毕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材料到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补贴。

    2.审核。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单位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3.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拟享受补贴人员信息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4.发放。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银行账户。

 十六、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

2.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16〕58号)

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农〔2023〕163号)

二、主管部门

平乡县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对象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由各县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发放面积综合测算确定。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扣除其中的按规定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再加上新增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五、办理流程

1.明确对象。全市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为补助对象。

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2.逐户审核公示。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镇对本区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面积和农户基础信息进行统计、核实、汇总,形成拟补助人员名单。各村组织农户在摸底表中签字、按手印;乡镇对各村摸底后上报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查汇总,加盖乡镇、村公章后并以村为单位在各村信息公开栏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卡(折)和补贴面积等基础数据;7天公示期结束后,乡镇将补贴资金汇总表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根据汇总后的补贴面积及补贴资金总额,计算本县(市、区)补贴标准;待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确定后再返回辖区各村,以村为单位在村信息公示栏进行第二轮金额公示。

3.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 业务办理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受益农户账户。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

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二、主管部门

平乡县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我省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并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进行优化。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五、办理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1.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提供以下资料:

(1)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2)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3)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信息等;(4)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3.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原农村农机员、农技员、兽医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 2017年1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会议

2. 62个贫困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

二、主管部门

平乡县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对象

户籍在我市、曾经受聘在原乡镇(公社)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离开岗位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截至2016年底满60周岁的;截至2016年底不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老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不享受生活补贴。农机员、农技员工龄截至认定年限为1999年12月31日前,基层兽医工龄截至认定年限为2005年12月31日前。

四、补助标准

每个工龄20元/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400元/月。

五、办理流程

(一)认定办法

坚持以县(市、区)为主体、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证原则。各市、县(市、区)、乡镇成立由农业(农机、畜牧兽医)部门牵头,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农机、农业技术和畜牧兽医服务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

1、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依据。

(1)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录用文件、会议纪录、花名册、登记表、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工资条、考核考勤记录、辞退文件等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资料。

(2)调查:是指各级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       

(3)人证:是指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

2、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

(1)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表个人申请书,见附表1)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养老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县(市、区)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5)县(市、区)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由市核定汇总(见附表2)后报省农业(农办)、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6)县(市、区)根据核定备案的名单发放生活补贴。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原则上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特殊情况的,随时发现随时认定。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各县(市、区)要对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底前对本地需新增或核销的补助对象进行统计汇总,并以市为单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农工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备案。

(二)发放办法

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补贴发放申请和相关资料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审核完成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 业务流程发放至补贴对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关于印发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6〕76号)

3.《河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冀移〔2006〕2号)

二、主管部门

平乡县水务局

三、补助对象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并核定的移民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四、补助标准

600元/年。

五、办理流程

按照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每年年底对移民扶持人口的核定结果,于每年5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二十、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项目资金

 

一、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通知》(冀财农〔2023〕160号)和《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的通知》(冀财农〔2023〕164号)。

二、主管部门

平乡县农业农村局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承担业务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和农户。

四、补贴标准

对承担示范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规模经营主体和农户,按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五、办理流程

1.补助环节:坚持先种后补原则,在操作方式上,中央及省级资金采取现金补帖方式。

2.验收办法:在大豆玉米播种出苗后至收获前,生长期内开展乡镇及县级验收。

3.资金拨付:县级验收完成后,采取“一卡通”方式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农户。

 

二十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2.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的通知》(冀残联字〔2011〕14号)

二、主管部门

平乡县残疾人联合会

三、补助对象

平乡县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l2995—2006)的相关规定。

四、补助标准

每辆车260元/年。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持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和购车凭证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向户籍所在的乡级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审批登记表》。

2.审核。乡级残联初审后,报县(市、区)残联审核汇总,每年6月1日前,将拟补贴残疾人信息录入到中国残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系统。

3.复核。设区市残联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申请补贴材料进行复核、汇总,经设区市财政局确认后,于每年7月1日前上报省残联、省财政厅。

4.审批。省残联审核、汇总全省拟补贴残疾人数量,待财政部将补贴资金下达我省后,提出补贴资金分配建议,并经省财政厅确认后,将补贴资金下达至县(市、区)。

5.发放。县(市、区)财政部门商同级残联,采取“一卡通”发放形式,及时将补贴一次性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账户。

 二十二“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

2.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为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的通知》(冀卫发〔2016〕14号)

二、主管部门

平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补助对象

户籍仍在我市的、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

满足上述条件,截至2016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按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四、补助标准

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原则上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各县(市、区)已妥善解决且高于此标准的,按所在县(市、区)原有标准执行。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1)个人申请书一式两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核。

(1)申请登记。符合相关条件的原“赤脚医生”,需携带下列证件资料到所在乡镇卫生院进行登记审核。各乡镇卫生院完成登记审核工作后,通过审核的名单连同本办法一并在各村镇张榜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汇总表及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一份留存乡镇卫生院,一份上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证件原件退还本人。

(2)审核认定。①各县(市、区)认定机构要对所辖乡镇卫生院上报的证件资料逐一认定。认定时应邀请同乡镇5至9名原“赤脚医生”同时参加。②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③原服务地与现生活地不同的,通过原服务所在地认定。④对被认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在其原服务地和现生活地进行7天以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⑤认定工作结束后,证件资料复印件留存建档。

3.审批。审核认定工作要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原则进行认定。

乡级认定小组初审的步骤及方法:

(1)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2)组织专人核查人证。乡级认定小组委派专人(2人以上)对证明人的证言进行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附表5),凡申请表上填写的证明人都要进行核实调查,同时,对原村书记(或班子成员)进行调查了解,核实信息。

(3)召开乡级认定会议。对申请人上报的申请材料和组织调查核实材料,组织召开乡级认定小组会议,集体对申报材料进行认定,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并由县级审核认定办公室派人参加乡级的初审。

对于201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60周岁的原“赤脚医生”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年限一并确认,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填写原“赤脚医生”未满60岁人员汇总表。

(4)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要求在乡镇政府、原服务地和现居住地所在村三处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7天。

(5)对公示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仍需进行公示7天。

(6)公示无异议后,由乡级认定小组指定专人打印《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本人签署意见后,乡级认定小组填写认定意见并加盖服务地村委会、乡镇政府和乡镇卫生院公章,上报县级认定小组。

乡级认定小组向县级认定小组上交材料:

(1)《申请表》、《审批表》一式两份、《汇总表》一式两份并报电子版。各类表格请按编号顺序排列。

(2)申请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个人提交并经乡级认定小组核实的原始物证材料及复印件(按时间先后顺序);证人证词及“调查笔录”;其他有关材料;

县级认定小组审核审批:

(1)检查核实每位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检查证人证言和调查笔录资料。

(3)对有问题或举报的人员进行复查。

(4)召开县级认定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对上报来的材料进行集体认定,同时做好会议记录。

(5)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7天,并对公示中的问题进行复查。

(6)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由卫计、人事、财政部门盖章,工作年限已经核定,不再调查。

(7)填写原“赤脚医生”汇总表,分别报送市卫生计生和财政部门备案。

(8)将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档案完善后,分别由县档案局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存档。

4. 发放。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月直接发放。

 二十三、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冀扶办联〔2015〕20号)

2.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程序的通知》(冀扶办发〔2018〕7号)

3.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促进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冀扶办联〔2020〕9号)

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23〕34号)

二、主管部门

平乡县农业农村局

三、补助对象

全市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下同)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

四、补贴标准

    3000元/年,分秋季学期、春季学期两期发放。

五、办理流程

1.明确对象。明确全省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下同)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为补助对象。

2.逐人审核。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从“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内将标注的学生信息导出,提供同级教育部门、人社部门逐人进行信息审核,对重复标注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工校正,形成拟补助人员名单。

3.公示监督。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将拟补助人员名单在其家庭所在行政村村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性别、专业、学校性质、学制、入学时间、户主姓名、学生与户主关系、补贴额度等信息,公示期7天。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进行核实。

4.补充申请。对公示人员名单中没有列入、又确实在接受职业教育的脱贫家庭子女,脱贫家庭向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年春(秋)季学期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贴申请表》,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会同当地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对申请人的脱贫人口身份和学籍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资助条件后,履行公示监督程序。

5.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银行开具授权支付指令,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学生家庭支农惠农“一卡通”中。

    6.关联受益户。资金拨付后,县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及时将受益脱贫户相关数据,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

 二十四、价格临时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53号)

2.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21〕1710号)

二、主管部门

平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乡县民政局、平乡县财政局、平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平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平乡县统计局

三、补助对象

平乡县域内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四、补助标准

当居民消费价格(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食品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6%时,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临时补贴。

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由市级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SCPI(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各地要严格执行市级测算补贴标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当地同期城市低保标准测算,全市最低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5元。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按照当地同期农村低保标准测算,全市最低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5元。

五、办理流程

由平乡县民政局、平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平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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