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县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定点帮扶资金”),指中央单位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筹集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平乡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定点帮扶资金原则上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工作,按照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定点帮扶资金由帮扶双方充分沟通,统筹安排、拨付使用。
第二章 资金项目管理
第四条 定点帮扶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五条 定点帮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应符合国家或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六条 结合工作实际,各乡(镇、街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按规定完成可行性分析,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资金到位即可实施。原则上,各乡(镇、街道)应按其对口帮扶单位要求提交年度定点帮扶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各项目资金用途和额度,由对口帮扶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如项目出现确实无法实施或有重大变化的情形,乡(镇、街道)需书面说明原因,按程序提交变更申请,由对口帮扶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按照前期申报审定方案实施项目、安排资金支付进度和项目验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定点帮扶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一个项目一个档案”的要求,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项目相关资料需完备齐整并按要求归档留存。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定点帮扶资金可根据对口帮扶单位意愿,由对口帮扶单位直接拨付至各乡(镇、街道)账户,或由县直部门代收后转拨,专款专用。各乡(镇、街道)设立定点帮扶资金专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定点帮扶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对资金使用规范和绩效负责。
第十条 定点帮扶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各乡(镇、街道)负责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和原始凭证,对报账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定点帮扶资金使用台账,加强台账管理和动态更新,及时掌握项目资金支付和资金结余结转等情况,定期报送至对口帮扶单位。
第十二条 对项目产生结余资金和定点帮扶资金专账沉淀资金的情况,应与对口帮扶单位积极沟通,结合实际需求补充申报帮扶项目,提高定点帮扶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负责项目计划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定点帮扶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帮扶资金。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及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使用定点帮扶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类管理,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实现帮扶项目资产良性运转。
第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挪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中央单位协调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筹集安排的非财政性资金,参照此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平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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