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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城镇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12-25   来源: 政府办公室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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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乡县城镇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平政字〔2024〕45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24年12月23日由县政府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印发《通知》?

为完善和落实城镇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制度,健全配建教育设施工作体系,规范教育设施的建设管理,推进县域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邢台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邢台市教育局、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市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的公告﹥》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平乡县城镇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

二、《通知》有哪些主要内容?

《通知》共十七条内容,具体如下:

(一)第一条、第二条:为《通知》制定印发依据,主要是对制定《通知》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等进行说明;第三条:为适用范围说明,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住宅建设项目应建的配套幼儿园、中小学的建设与管理。

(二)第四、五、六、七条:具体牵头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具体实施时遵循的规定和具体的要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监督、督促、指导、落实住宅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政策的实施和管理、使用;县规划部门会同县教育部门负责根据《平乡县城镇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定额指标》,对新建已达配建规模的住宅区应配建教育设施的位置、规模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配建的教育设施属公共服务设施,土地出让时在规划条件中注明由开发企业负责按相关规定设置规模和定额指标配建,建成后整体产权无偿移交县教育部门管理使用;配套教育设施应与住宅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招标、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三)第八、九、十二条:对配建标准和配建方式做了具体解释,新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予同时配建教育设施;根据县教育设施布局规划,住宅区附近有幼儿园、中小学的应参加政府的统一配建,参与配建方式为按住宅建筑面积缴纳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110元(其中:幼儿园每平方米30元,小学每平方米50元,初中每平方米30元)。

(四)第十条、十一条:配建教育设施资金缴纳方式具体缴纳节点及签订移交协议的具体事宜。

(五)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配建的教育设施移交后的保修工作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应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平乡县城镇住宅区配套幼儿园 中小学规划建设定额指标》要求;已建成住宅区的配套教育设施清查和已配建教育设施清理接收工作,由县政府会同县教育、自规、住建、审批、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负责;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出具规划条件进行土地出让或划拨、出具规划设计要点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的住宅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六)第十七条:《通知》的具体实施日期,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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