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新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平乡县城镇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已 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乡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3日
平乡县城镇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 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河 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人民 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 意见》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 175-201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 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162 号)、 《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冀建规〔2015〕 22 号)、《邢台市市区住宅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4〕第 6 号)、《邢台市城镇小区配套 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平乡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平乡县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 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平政办〔2021 〕14 号 ) 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住宅建 设项目配套幼儿园、中小学( 以下统称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凡新建小区和旧城改造均应配套建设幼儿园、 中小学等教育设 施,达到配建规模的,开发企业要按《平乡县城镇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定额指标》相应实物配建教育设施。新建住 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凡达到一定建筑面积的,由开发单位负责同步 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无偿移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建筑面积较 小的,按比例缴纳建设教育设施资金。
第四条 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监督、督促、指导、 落实住宅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政策的实施和管理、使用。参与新 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规划设置、设计(含初步设计)方案审查、 联合审图、竣工验收等工作。
县规划部门会同县教育部门负责根据《平乡县城镇住宅区配 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定额指标》,对新建已达配建规模的住 宅区应配建教育设施的位置、规模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 核。对新建未达配建规模的住宅区应参加配建的教育设施进行统 一规划与审核。
第五条 新开发建设住宅区总体规划时,应对教育设施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教育设施的具体位置 和设置规模,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凡没有按规定要求规划配建教育设施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 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六条 配建的教育设施属公共服务设施,土地出让时在规 划条件中注明由开发企业负责按相关规定设置规模和定额指标 配建,建成后整体产权无偿移交县教育部门管理使用。配建的教 育设施及其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拍卖和抵押。开发企业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依法履行教育设施 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义务,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七条 配套教育设施应与住宅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招标、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 开发企业应在三个月内配合教育部门将不动产权证办理至教育 部门名下,同时将项目相关的所有审批证件及所有图文资料一并 无偿移交县教育部门。
第八条 新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 10 万(含)平方米以上的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予同时配建教育设施,配建标准详见《平 乡县城镇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定额指标》。
第九条 住宅项目参加统一配建的部分,参与配建方式为按 住宅建筑面积缴纳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 110 元(其中:幼儿园每平方米 30 元,小学每平方米 50 元,初中每 平方米 30 元)。具体为:
( 一)住宅建筑面积低于 10 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按每平 方米 110 元缴纳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如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 的,可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资金,只缴纳小学和初中配建资金80 元/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达到 10 万平方米(含)不足 30 万 平方米,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的,可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建设 资金,须缴纳配建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 80 元/平方米;住宅建筑 面积达到 30 万平方米(含)不足 45 万平方米,并且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和小学的,可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和小学建设资金, 须缴纳配建初中建设资金 30 元/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达到 45 万平方米(含)及以上,并且按规定标准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 中的,可不再缴纳配建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设资金。
( 二)应实物配建教育设施而未配建,按每平方米 110 元缴 纳配建教育设施资金;
( 三 )配建教育设施不足的,不足部分按幼儿园每平方米30 元,小学每平方米 50 元,初中每平方米 30 元缴纳建设学校 资金。
第十条 配建教育设施资金缴专户,专款专用。新建住宅项 目开发单位应在办理首期项目施工许可证前足额缴纳至专户,收 款部门出具学校建设资金收取票据。已实施的住宅项目需缴纳建 设学校资金的,应在办理当前手续前足额缴纳。未按规定缴纳的 住宅项目,审批、自规、住建、消防等有关部门按未同步配建暂 停办理其相应手续。应缴纳的配建教育设施资金额度由县教育局 依据规划部门核准的地上住宅建筑面积及规划设计方案核定。配 建教育设施资金统筹用于幼儿园、中小学建设及配套设施、设备。 住宅建设项目完工后,教育部门在县有关部门组织的房地产开发 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及备案时,对配建教育设施情况进行专项验 收。不符合要求的,县审批、 自规、住建、消防等有关部门不得 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住宅建设项目在报建规划方案时,开发单位要与县教育局签订教育设施配建移交协议,协议中要明确住宅项目配 建教育设施的方式、实施计划、移交清单等内容,其中需缴纳建 设学校资金的,要明确在办理首期项目施工许可证前足额缴纳。 住宅项目开发单位要将配建协议情况在县规委会审议时作专项说明。
第十二条 根据县教育设施布局规划,满足以下情况的,住 宅项目实物配建教育设施可结合缴纳建设学校资金方式实施:住 宅项目应实物配建幼儿园(小学、初中),该项目半径 300 米( 500 米、1000 米)内已有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且该幼儿园 (小学、初中)可以容纳该项目内适龄学生的,原则上可不在该 项目地块内实物配建,允许缴纳建设学校资金或易地配建。半径 300 米(500 米、1000 米)内规划有幼儿园(小学、初中)的, 原则上可不在该项目地块内实物配建,可以按规模完成该规划学 校的建设或缴纳教育设施资金。
第十三条 实物配建的教育设施在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开 发单位继续做好配建教育设施质保期内的保修工作。
第十四条 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验收等,应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平乡县城镇住宅区配套幼儿园 中小学规划建设定额指标》要求。
第十五条 已建成住宅区的配套教育设施清查和已配建教 育设施清理接收工作,由县政府会同县教育、自规、住建、审批、 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负责。开发企业未按要求配建、缴费或未移交配套教育设施的,由县审批、自规、住建、消防等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三个月内启动补建、补缴整改或完成无偿移 交。逾期未改正补建、补缴或没有移交的,县审批、自规、住建、 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一切涉及该企业的规划、施工、 验收等手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依法取消其在平乡县区域 的房地产开发参与资格,记录公布企业诚信 “黑名单”。
第十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出具规划条件进行土地出 让或划拨、出具规划设计要点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的住宅项目,按 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平乡县城镇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定额指标